|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原则,做好编纂志书的组织、指导、检查、协调、出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佛山史志》期刊和有关地情书。 (三)负责搜集、整理、汇编、收藏有关佛山的地方文献资料和佛山人的专著资料及其他地情资料。 (四)负责市直单位和各区地方志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市直专业志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市地情基础资料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市地情研究、宣传和接受咨询、提供利用等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