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佛山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08-08-13
 

各档案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814号),凡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和数字化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均必须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现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佛山市工商局进行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佛山市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和数字化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佛山市档案局备案登记。

二、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含档案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三、获准备案登记后,佛山市档案局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在佛山市档案局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四、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佛山市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五)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含档案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复核结束后,佛山市档案局向申请复核的中介机构发送复核合格文件,并将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录及时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六、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佛山市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七、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八、对取得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佛山市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并实施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和方法另行通知。

九、凡在佛山市属各区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佛山市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和数字化等业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十、各档案中介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2、佛山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3、佛山市档案中介机构变更登记表

 

 

 

 

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关于佛山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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