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引
 
发表单位:档案局管理科  发表时间:2005-11-04
 

所有利用佛山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档案、未开放档案)、现行文件等的利用者,必须遵守《佛山市档案馆工作暂行简则》、《佛山市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佛山市档案馆保密制度》、《佛山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暂行)》、《佛山市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办法》等的规定。请大家认真阅读,严格遵守。

 

 

 

佛山市档案馆工作暂行简则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搞好阅览室,做好对查阅者的接待工作,积极改善阅览室的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

第二十一条 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如“档案目录”、“专题目录”、“专题卡片”等索引工具。进行档案著录,试用微型电脑检索。努力做到迅速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为各项工作、各方面利用需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供利用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编研的,必须事先进行联系,取得同意;

2. 查阅、摘录、复制重要机密档案,须经本局(馆)领导同意,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3. 利用者所复制本馆的档案(证明材料除外),一律要交由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允许者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进行复制,需要保密的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4. 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尽量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方可定期外借。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编纂工作和史志的编修工作。如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方可出版或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及时准确地收集、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佛山市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提供必要的证件并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

二、凡借阅档案资料者,均需按要求进行登记。本馆人员借阅职务范围内的档案,可由档案管理人员直接提供;借阅非职务范围内的档案,须经本馆有关领导批准。非本馆人员借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予以借阅。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而外借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借出期限对内一月,对外十五天。

四、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还,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馆领导查处。

五、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得在阅览档案时吸烟和饮水。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确保档案材料和档案内容的安全,不得污损档案,不得私自拆卷,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未经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摘录、复印或翻印档案的内容,不得公布未公布过的档案。

八、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损失者,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九、凡借阅档案,均应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佛山市档案馆保密制度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守则》等有关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档案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略)

四、(略)

五、涉密档案一般不能外借,确为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抄录和复制,不能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阅览室。

七、违反档案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借出的案卷不能带回家,不能带到公共场所。

九、(略)

十、违反本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佛山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开放档案的方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使历史档案资料在本市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结合我馆馆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党和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它既有现实作用,又有历史作用。在搞好当前提供利用工作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解密的档案资料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广泛发挥档案的作用,是本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任务之一。

第三条 根据中央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档案开放的期限与范围是:开放建国前的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后的已满三十年的档案(未解密和控制使用的除外)也将分期分批开放。不仅向机关、团体、学校及研究部门开放,而且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允许公民利用开放的档案。

已满三十年的档案,需要控制使用的范围:(略)

第四条 (略)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凡属开放的档案,应整理好并备有开放的检索工具,利用者可自行检索,再办理利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馆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利用工作,创造开放条件,贯彻历史档案开放方针,按照开放档案的范围规定,积极做好开放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条 凡到本馆利用档案的机关和公民,必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经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方可利用开放档案。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局同意。

第十条 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馆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必要时可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展览等活动,公布档案。

第十二条 利用者可在著述中利用开放的档案,如需要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须征得本馆同意并签定出版合同。

第十三条 下级机关如需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必须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未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擅自引用、公布和出版。

第十四条 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文件,需要馆长批准,并由本馆给予复制。档案移交、寄存机关和个人利用其档案原件进行复制,酌收工本费,其他—切机关和个人,凡利用档案原件进行复制,除收工本费外,加收适当的档案保护费。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其复制费、档案保护费与国内利用者标准相同;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档案,其复制费和档案保护费适当高于国内标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办法

 

 

一、佛山市现行公开文件范围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清理仍然有效的发至县,处级以下(含县、级级)的文件,主要包括:

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佛山市地方性法规;市委、市政府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市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市直各部门、单位制发的正在执行的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的政策、意见、办法、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文件汇编,以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

二、佛山市现行文件报送形式和载体(略)

三、报送手续(略)

四、审查把关(略)

五、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方式

1)开架阅览服务。利用者可直接到市档案馆一楼现行文件阅览室查阅。

2)咨询服务。利用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查询有关文件内容;利用者如要求对内容予以解释时,由文件形成单位负责予以答复。

3)简化阅览手续。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回乡证等),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或在华机构工作证明等)就可到现行文件阅览室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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